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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6-2228378實驗室防爆電氣相關要求
??實驗室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種類較多,其使用、暫存易燃易爆物質的場所易構成爆炸危險區域,該區域內電氣設備有哪些要求,下面將從以下幾個標準進行分析:
一、《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
在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下列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環境之一時,應進行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電力裝置設計:
在大氣條件下,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閃點低于或等于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在物料操作溫度高于可燃液體閃點的情況下,當可燃液體有可能泄漏時,可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二、《科研建筑設計標準》(JGJ 91-2019)
潮濕、有腐蝕性氣體、蒸氣、火災危險和爆炸危險場所,應選用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供配電設備。
潮濕、有腐蝕性氣體和蒸汽、火災危險和爆炸危險等場所,應選用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燈具。
分析:根據該設計標準以上兩條款可以看出,實驗室火災危險和爆炸危險場所,應選用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供配電設備及燈具,其中“相應防護性能"雖描述籠統但意義明顯,反之,如果在火災危險和爆炸危險場所采用普通電氣設備,顯然不能滿足條款中“相應防護性能"這一要求。
三、《化學化工實驗室管理規范》(T/CCSAS 005—2019)
屬于爆炸性氣體環境0-2區或爆炸性粉塵環境20-22區的實驗室,包括通風櫥,照明,電氣儀表等均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防爆設備;配備相應的防靜電措施,操作人員應避免穿易產生靜電的內外服裝;并不得使用明火加熱和電爐。
使用低閃點、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實驗室應配備防爆冰箱。
設計于儲存易燃液體或的房間或區域,除非經過特殊的評估或論證,否則至少應按照氣體危險區域2區的要求進行防爆電器選型及安裝。
實驗室應定期核查防爆設施與防靜電設施的功能有效性并保存相關記錄。(實驗室防爆電氣相關要求)
分析:根據該管理規范(團體標準),實驗室爆炸危險區域的通風櫥、照明、電氣儀表等均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防爆設備;使用低閃點化學品的實驗室應配備防爆冰箱;同時應保證實驗室防爆設施與防靜電設施的功能有效性。